談四大類型科技合約:軟體授權、雲端訂閱、專業服務與IP所有權移轉 4 Types of IT Contracts

2023年11月5日

很多法務在草擬修改合約時,如果手邊沒有「現貨」,那就直接把合約名稱打在網路上或唸給 AI 聽,範本就包山包海源源不絕地讓人可以百裡挑一,再改成公司需要的版本,下班!簡直是天助我也!不過,這下班的前提,也就是「怎麼改」的那一關,像是各合約與標的物性質如何及應該要寫清楚降低風險的地方在哪,這個基礎功還是需要平常對產業與法律知識的累積。


雖說平日裡經手不少科技公司合約,但筆者總是尋尋覓覓,希望能有機會找到一本可以對這些「有點像又不太像」的合約們(銷售?授權?訂閱?服務?)進行比較與分析,最好在中翻英上還可以給客戶一些適當的用字建議。最近閱讀了美國科技業律師 David Tollen 寫的《The Tech Contracts Handbook》,開頭前幾頁立馬見真功夫,把將科技合約分成四大類,分別是:軟體授權 Software Licenses、雲端服務訂閱 Cloud Services Subscription、專業服務 Professional Services、移轉 IP 所有權 Transfer of IP Ownership。


這麼清楚的分類,實在解了我心頭之惑。


雖說必須非常汗顏的承認,目前我整本尚未讀完,但越讀越覺得,年度工作好書「就是這本了」!所以便迫不及待地想先就理解完的部分,寫篇文章跟大家分享。


第一種科技合約類型:軟體授權 Software Licenses


這種型態的合約,是屬於一種著作權的授權行為,因為供應商讓軟體下載至客戶端 On-premise 而涉及了著作權裡的重製權,或是供應商讓經銷商 Distributor 進行分銷,而涉及了著作權裡的散布權。


作者建議,草擬時首當其衝便是要精準定義授權產品 Licensed Product,並在情況限制條款 Condition and Restriction 中清楚表示:客戶僅購買了使用該軟體的權利,而非軟體本身,因此軟體所有權依然屬於開發者或擁有者;建議明示:

「Customer receives no title to or ownership of any copy or of the Product 客戶不取得任何產品或複製產品的所有權」這樣的句子,並且按客戶類型不同,再加上他們在使用上的限制。


同樣,授權範圍條款 Scope Term 的撰寫也是根據客戶類型而定,典型的授權文字像是:「 本廠商向客戶在期限內授予下述權利:Provider hereby grants Customer a license during the Term: 」。例如針對終端使用者 End User ,可能授權內容除了下載 Download、使用 Use 以外,可能會包括重製 Reproduce (可能須限定數量)或是修改 Modify 等;如果客戶是經銷商 Distributor,除了授權期間 Term 外,可能還要談限定區域 geographic territory、專屬與否(exclusive/nonexclusive),當然,授權內容僅是經銷?還是包括重製(如果有,應加上限定目的)甚至轉授權 Sub-license 等等「特定授予權利 the rights specifically granted」。


第二種科技合約類型:雲端服務訂閱 Cloud Services Subscription


大名鼎鼎的 SaaS (軟體即服務)就是其中一種類型啦!作者非常強調在條文裡千萬不要用「License」這種著作權授權的字眼,僅單單使用「Subscription」一詞來表示客戶僅「訂閱」了「遠端存取權限 remote access」,並建議條文清楚載明:

「This Agreement does not grant Customer any right to reproduce, modify, distribute, or publicly display or perform the Software 本協議並不授權客戶任何重製、修改、散布、公開展示或演示本軟體的權利。」


同時,作者也很排斥業界常用的「雲端服務 Cloud Service」一詞,認為這種合約型態應該起名叫「雲端存取 Cloud Access」才避免引人誤解。為什麼呢?因為一般使用到「Service」這個字,想到的是像維護、維修、諮詢等等的 IT 人力服務,可是單純的雲端服務不會提供這樣的人力資源,那是誰來服務呢?問錯了,不是誰!是「啥」!是供應商的電腦軟硬體在提供這樣的服務,那不是用「存取 Access 」一詞更精準嗎?


第三種科技合約類型:專業服務 Professional Services


這類型合約與上述兩種的根本不同在於:這裡廠商提供的是專業「人力」,當然啦,專業人力服務合約經常伴隨著上述兩種型態的軟體合約一起簽訂,可能是一起研發或是提供維修等,不管如何,這裡重點擺在:如何清楚描述這個合約裡的標的:「專業服務」。


關於如何設計這裡的條款,作者指出:「Professional services descriptions can be task-driven or outcome-driven. 專業服務的描述可分為任務導向或結果導向。」任務導向著重於描述清楚供應商提供的活動,而非目標的達成;而結果導向則描述供應商應達成的目標為何,而不著墨於達成的方式。


任務導向的典型寫法像是:

「During business hours, Providers shall staff the help desk with no fewer than 2 technicians. 供應商應於營業時間內提供不少於兩名技術人員進行服務支援。」


而結果導向的典型寫法像是:

「 Providers shall write a software application that conforms to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供應商應寫出符合本技術規格的軟體應用程式。」


那該怎麼決定呢?一般而言,任務導向對供應商有利(我人給你,那到底做不做得成,你家的事),但對客戶而言,自然比較傾向結果導向(你人來,就給我把事情做到好為止)。但當客戶對所需的服務並不能夠在簽約當下確定,或許需要的就是任務導向的描述寫法;那如果考量到比較複雜專案的所需技術的變化性,以及供應商可能對目標的達成有「省錢之道」的情況下,或許結果導向的定義方式可以為供應商帶來較多的利潤。


第四種科技合約類型:移轉 IP 所有權 Transfer of IP Ownership


此種合約型態是讓客戶獲得標的物「所有權」(這可以是軟體,或資產 Assest、發明 Invention 或交付成品 Deliverables — 老規矩,第一步就是要定義清楚)。作者指出,簽訂這種合約的客戶應該要先思考:真的有必要取得所有權嗎?還是使用授權型態的合約就夠用?同時,無論是否取得所有權,客戶都不能忘記要與提供對象簽訂好關於標的物的保密合約 NDA 或保密條款 Confidentiality Clause。


而在設計所有權條款 Ownership Term 前,作者提醒,法務們必須要清楚兩種主要取得所有權的法律架構:轉讓 Assign 與職務上著作 Work for hire(PS 這就是台灣著作權法第 11、12 條透過事前約定,讓客戶基於雇傭或出資聘人之法律關係而原始取得著作人地位)——對客戶而言,後者的原始取得,當然比較保險。



可要注意的是,職務上著作僅限於著作權,不適用於專利或其他 IP 產品,因此在約定職務上著作的條款同時,欲取得所有權的出資人,經常準備了「備胎條款」—— 轉讓條款,亦即在根據適用法律下無法被認定為是職務上著作時,出資人有權要求權利人將所有權移轉給自己。因這本書是按美國法寫的,所以閱讀本章的同時,可以認識到美國法認定為職務上著作的情況,並相應地設計出條款。


作者將所有權條款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僅限定於移轉著作權的狹義移轉 Limited Transfer ,這很常與提供專業服務合約型態一起並存,也就是客戶要求供應商提供人力去研發,然後研發成功後再將產品的著作權轉讓給自己。第二類是包山包海移轉所有權利(包括專利)的廣義移轉 Broad Transfer ,這種類型很常出現在合作研發協議裡,或是被當作上一段講的「備胎條款」:也就是公司跟自己「請」的人之間簽署。而第三類,便是針對這些「請」的人—受雇人 Employees 或承包商 Contractors (著作權法上用語是:受聘人)— 來設計的條款,當然啦,這前提是雙方的聘雇合約有效囉!


在目前越來越複雜的合約型態裡,更常見的其實是混合以上這四大類型的綜合性合約 Combination Agreement,例如,第二種雲端服務加上第三種專業服務來提供技術支援。本文只是根據筆者就本書第一部分(後面還有第二及第三部分)最印象深刻的地方做一點粗淺的討論,日後還會就其他部分繼續發文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