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買斷制與訂閱制的關鍵合約用字 - Comparing Key Words between Buyout and Subscription
2023年10月9日
買斷制 Buyout 和訂閱制 Subscription
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我們每天開了電腦,映入眼簾的便是各種軟體,除非是自己開發,不然這些產品工具的背後,都是經過一份契約簽署而來(是的,我就是那個花 20 個小時翻譯各位花不到 2 秒鐘按下同意的那個合約譯者)。而我們知道,時下軟體的供應商 Provider 不外乎是向客戶提供買斷制 Buyout 和訂閱制 Subscription 兩種方式,這當然也會連帶影響到合約的設計。本篇短文便想比較這兩種供應模式所用的核心條款與差別,最後建議如何斟酌用字,保護供應商權益,也避免客戶侵權疑慮。
買斷制:著作權法上的授權 Copyright License
說到買斷制,先談後面那一個「斷」字,這代表的是永久性 perpetual,也就是日後就不須要再次掏錢了,那「買」的是什麼呢?在這邊我們先不談及移轉所有權 Ownership Transfer 模式,那這裡客戶掏錢買下的,便是一個著作權法上的授權 Copyright License,也就是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所講的:「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Adobe 經典的授權條款:
廢話不多說,我們來看一下作為核心條款的經典的授權文字(參考 [Adobe 網站]長什麼樣子:
原文:
2.1 License. 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Adobe grants Distributor a non-exclusive, non-transferable, worldwide, royalty-free license 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 the Software.
譯文:
2.1 授權。在本協議條款限制範圍內。。。Adobe 授予經銷商一項非專屬、不可轉讓、全球性、免權利金的授權來重製和分銷本軟體。
俗話說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各位看出來這裡的三大重點了嗎?
第一,就是「Adobe 授予。。。Adobe grants … 」這段中的「grants 。。。license」這句,這可是一組非常經典的著作權授權句型;
第二,授權範圍 Scope of the license 的劃定,這裡很明確就是授權被授權人做「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 重製和分銷」這兩件事;
第三,是授權的限制 Condition on the license,也就是這段文字開頭那句 Subject to 以下的部分。
注意!「經銷商 Distributor 」與「終端使用者 End User」不同
這裡順道一提的是,上面這份軟體授權範本是一份經銷商協議 Distribution License Agreement,授權的對象是「經銷商 Distributor 」,如果是一般的消費者,簽署的合約則會是「終端使用者授權合約 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簡稱 EULA)。說到底,不同的授權對象,當然授權的內容便有所不同,這就回應到上述著作權法第 37 條所講的「依當事人之約定」囉!
推薦閱讀:賴文智律師的《智慧財產權契約》,理解軟體買斷合約是一種「智權授權」+「標的物為著作權」的類型
在這裏絕對要推薦一下賴文智律師的《智慧財產權契約》,本書輕薄短小,一下子就可以唸完了(我買的是 Google 電子書),第 27 頁以下針對 IP 契約類型舉出兩種分類方式,一是按商業模式可分成智權歸屬、智權讓與和智權授權等,二是按照權利標的例如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藉由本書可以建立對 IP 契約的基本架構,也就不難理解此處所談的軟體授權契約乃是一種「智權授權」+「標的物為著作權」的類型了。
訂閱制:雲端服務 Cloud Service
另外一種軟體供應方式就是雲端服務 Cloud Service,我們知道,雲端服務有三大類型,分別是: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軟體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 (PaaS)軟體平台即服務和 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IaaS)基礎設施即服務。基本上,都是客戶從遠端進入,使用雲端供應商的電腦和軟體或硬體。
參考西門子的雲端服務條款:
讓我們來參考一下雲端大廠西門子的雲端服務條款吧!
原文:
3.1. Rights Granted. SISW grants to Customer and its Affiliates a non-exclusive, non-transferable, worldwide right to access and use the Cloud Services and Documentation, including the System, solely for the internal business purposes of Customer or its Affiliates, 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 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upport Annex, and Data Processing Agreement (if applicable).
譯文:
3.1 授予的權利。依本協議、服務品質保障協議、支援附件及資料處理協議(如適用)條款之規定,僅限用於客戶或其關係企業內部業務,就雲端服務和文件(包括系統)的存取和使用,SISW 向客戶和其關係企業授予一項不可轉讓、非專屬及全球性權利。
軟體授權條款 VS 雲端服務條款最大差別:前者有著作權法上的授權,後者沒有
各位!看出來這裡與上述軟體授權條款的最大差別了嗎?雲端服務沒有用到「license」這個字!為什麼?因為這裡軟體的使用方式不是在客戶端 on-premise 被複製 Copy,而是基於供應商授予的遠端存取權限 remote access,這是一個許可 Permission 而已,客戶完全不需要著作權法上的授權 A copyright license!(因為重製權包含在著作財產權內,所以如果客戶複製軟體在自己的電腦上,就需要「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建議在雲端協議裡,避免使用軟體授權合約中「grants 。。。license」的授權寫法,最多使用「grants 。。。 right」來描述這個權利
因此,供應商在這裡要非常小心,雖在中文都使用「授權」這個字,可是英文文字上卻應慎用,建議在雲端協議裡,避免使用軟體授權合約中「grants 。。。license」的授權寫法,最多使用「grants 。。。 right」來描述這個權利。其實,更好更安全的寫法是:「根據。。。客戶可享有存取及使用本服務 / The customers may access and use the Ser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參考來源:[AWS 客戶協議],盡力避免有關著作權法上的授權爭議。
進一步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WHY NOT USE “LICENSE” AGREEMENTS FOR SOFTWARE-AS-A-SERVICE (SAAS) DEALS?》一文,作者 David Tollen 舉出四種在雲端服務中使用「license」的四個風險,大力呼籲不要在SAAS中使用「license」一詞。
推薦閱讀: AWS 寫的《什麼是 SaaS (軟體即服務)?》,理解3 大雲端服務類型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