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別在條文中錯加了一個 shall,把立即生效變成未來承諾 Watch Out! Do You Really Need "SHALL" in the Clause

2023年10月1日

最近幫客戶潤飾了一些稿件,有感而生地想聊聊一個英文合約裡很常見的一個詞:「shall」。基本上,我會盡力:

將「shall」用來針對「未來」而「應為」的「承諾」,而避免用在當下該契約欲發生的法律效果。


為什麼呢?我們先從一般正確的用法來談談吧!


在處理中英文條款的時候,法務都習慣把「shall」這個字放在「約定對象」與「約定行為」之間,以確保這個行為屬「契約義務」,這非常正確,也相當常見(當然很多時候也會看到使用「has a duty to 有義務將」的寫法啦),讓我們來看看,下面三個使用「shall」的例子,有什麼共通性?


Seller shall convey title of the Property to Buyer by the Deed mentioned above. (賣方應按本地契將不動產所有權轉讓給買方。)


Consultant shall transfer IP rights of the Deliverables to Client upon completion of the work.(顧問在工作完成後應將交付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移轉給客戶。)


Any dispute relating to X, the parties shall submit to arbitration referred to Z pursuant to the Rules of Y. (就 X 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將依 Y 規則向 Z 提付仲裁解決。)


看出來了嗎?


這些都是針對「未來」而「應為」的「承諾」,而並非針對當下所欲發生的法律行為,說的具體一點,如果今天,合約或是條文目的就是那個動詞——如「授予 Grant」「移轉 Transfer」、「轉讓 Assign」、「交付 Deliver」、「委託 Retain」、「棄權 Waive 」等,那麼動詞前面最好什麼都不要加,頂多加個「hereby」強調「僅此、在此 」就好啦!


這裡舉 3 種情況,讓大家感受一下,這些中文條款當翻成英文時,有沒有必要在動詞前面加「Shall」呢?


  1. 顧問茲將其在交付成品之所有權及相關益轉讓予客戶,此於款項付清時起生效。

  2. 客戶謹將 XXX 事件委任 Y 律師辦理法律事務。

  3. 本協議各方放棄在法庭起訴對方的權利,包括要求陪審團的權利。


讓我們來討論看看吧!


顧問茲將其在交付成品之所有權及相關益轉讓予客戶,此於款項付清時起生效。


英譯文:Effective upon full payment, Consultant (hereby) assigns to Client all ownership,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 of the Consultant in and to the Deliverables.


這裡完全沒有必要使用「shall 」,為什麼呢?


因為,這裡一旦把「hereby assigns 茲將。。。轉讓予」變成了「shall assign 應將。。。轉讓予」,就是把原本在此處發生移轉效力的法律文件,變成了「在未來應該轉讓的承諾書」;在這段文字使用「shall」的情況下,若沒有日後的移轉文件,一旦好死不死,這顧問違約不幹了,或破產遭清算,客戶就變成只剩下一個「要求轉讓的權利」,還真是一個畫虎不成反類犬。


客戶謹將 XXX 事件委任 Y 律師辦理法律事務。


英譯文:

Client (hereby) retains Y Attorney to provide legal services in the matter of XXX.


這句話有必要加個「shall」嗎?


完全沒有!


因為,這份委任書目的就是在簽約當下「委任」,完全不應該加個「shall」,一旦加了,那就變成了一個對未來的一種「預約 Precontract」,類似「意向書 Memo of Intent」的性質。


本協議各方放棄在法庭起訴對方的權利,包括要求陪審團的權利。


英譯文:

All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waive/ are giving up the right to sue each other in court, including the right to a trial by jury.


一樣,這裡完全沒有必要加「shall」。


因為在這協議裡,大家基本上就會在簽署的那一刻棄權,完全沒有必要加個「shall」把本來當下講好要生效的法律動作變成了一個對未來的承諾,表示權利「應該」根據協議的條款而放棄。


希望以上的範例,能夠對撰寫合約的法務同仁們,在下筆思考動詞的時候,提供一點小提醒,能辨認該句是否應使用「shall」來表示對未來的義務承諾,還是直接用現在式,將目前欲發生的法律效果清楚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