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違約金這件事:從設計到談判的三個步驟

今天來聊聊~每個法務都設計過的——呃,或是被別人設計過的——「違約金條款」。我們先從設計條款的立場出發,再換位思考從「收到違約金條款」的時候,我們該怎麼去調整與談判
第一步:什麼時候需要考慮設計違約金?
如果問我的話,榜上第一名的絕對是「違反保密義務」啦! NDA從科技、生技到文創影視各路合約都看得到。考慮到洩密的嚴重性以及證實實際損害的困難度,無論在台灣還是美國,都非常習慣用違約金來嚇阻對方將機密外洩。
再來,不遑多讓的應該是有關「遲延」(Delay)的違約金,像是廠商為預防業主付款遲延,可能按月增加某一百分比的應付款項;或是訂做人避免承攬人遲交工作成果,要求按日減少某一百分比的報酬。那如果對於不會有什麼遲延可能性的債務呢,像是活動要求歌手、演員出場,那可能主辦單位就直接約定一筆讓人「再累也不可以放鴿子」的違約金啦!
實務中還有許多極度依賴「制約感」的場景,在強勢的 IP 授權中,為了防止被授權人超出約定範圍使用而稀釋品牌價值,使用違約金來確保對方不輕易「越界」。加盟管理中,也常利用違約金來確保加盟主遵守規範,藉此維繫整體的品牌形象;或是針對 KOL 與名人的行銷合約,在「不得為競品代言」這類品牌管理條款上,由於損害多半反映在抽象的品牌信任與長期市場,很難即時精算出具體損失,這時違約金就成了必要的保障。此外,針對像是「不得提前解約」或「不得挖角」這類義務,也是透過提高違約成本來加強信賴保護的常見做法。
這三年隨著生成式 AI 的爆發,在許多圖文創作、設計委外或翻譯合約中,案主為了確保內容的原創性與後續著作權主張的穩定性,在委託合約中連同「原創性保證」(Warranty of Originality)外加像是「經檢測判定為 AI 生成或含有未經授權之 AI 成分,委託人得立即終止合約。受託人除應全額返還已收受之報酬外,並應支付相當於合約總金額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這種禁止AI條款。
第二步:要設計的是哪一種違約金?
我們再來談談法務們是要設計作為預定賠償金額的「賠償性違約金 (Liquidated Damages)」?還是除了實際損害外,可以另外要求賠償的「懲罰性違約金 (Punitive Damages )」?
根據台灣民法第 250 條,若未特別註明,違約金原則上「視為」賠償性,對主張對方違約的一方而言的好處是,這下子要起錢來省去舉證「我的損害是你違約造成」,以及「我的損害有多少」的麻煩;可是壞處是~哎唷喂,咱倆當初約定得不夠,我這邊實際損害高於違約金了,怎麼辦? 這時候原則上不得就超出部分另行請求。除非,當初在合約中預埋了伏筆,明確約定「本違約金僅為損害賠償之最低保障,若損害超出仍可另行請求」等字眼,否則一旦被認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這筆金額就會成為權利的上限而非底線,讓人後悔莫及。
相比之下,懲罰性違約金則是經濟制裁,核心優勢在於「併存性」:你可以先拿懲罰性違約金,若有其他損失,還可以另外求償。不過呢,設計懲罰性違約金條款需要做到兩件事:
明確的標籤化: 必須白紙黑字寫明「懲罰性」字樣。
清晰的併列關係: 你必須明確約定「除違約金外,尚得請求損害賠償」,將這筆錢與其他賠償請求權「併列」。
話說回來,無論是哪種違約金,你都不能阻止對方一舉告上公堂,主張依民法關於「酌減違約金」的規定請法官出手調整。換句話說,違約金條款在訴訟中往往只是起點,而不是終點;真正能算數的金額,仍要看法官怎麼說了算。
還有一點請注意,如果今天我們的合約不適用台灣法,而是美國法呢?那上面的邏輯就不適用啦,因為美國法院原則上只接受預定賠償金額的「賠償性違約金」,非常排斥「純粹處罰」的概念(違約走的是理性的商業世界,你要天價懲罰金麻煩告侵權Tort 吧!),如果條款被認定 Penalty Clause,美國法官可能直接判無效,連酌減的機會都不給你囉!
第三步:怎麼談判降低風險?
好啦~如果前面兩步都很清楚的話,讀者現在應該可以很輕鬆地跟 AI 溝通,告訴它你想要哪一種違約金、想要多強的嚇阻力。所以現在換邊站,你收到對方用AI設計完丟過來的違約金條款時,該怎麼做呢?在無法直接要求對方刪除的時候,或許可以嘗試以下幾種「防禦性調整」條文,讓對方開開心心的保留「違約金條款」,自己也能創造一些緩衝的跟空間與天花板喔。
1. 提供「不罰錢也能達到效果」的替代方案
如果對方的目的是制衡,擔心我們主義務不履行,那我們可以提供一些「弱點」來交換。例如:雲端系統商擔心業主遲延付款,如果礙於公司政策你死活不能同意付違約金,或許可以改為同意對方擁有「單方終止權」或「暫停服務權」?這種制衡效果有時比罰錢更直接,但對財務部門來說負擔較小。
2. 設計觸發機制:把「違約即罰」改成「難以罰到」
如果真的刪不掉,那就退而求其次,讓它很難發生:
加入通知與改善期 (Notice and Cure Period): 這是最實用的防禦。改成「經甲方書面通知且乙方逾 [X] 日仍未改善時,始得請求」。這多出來的幾天,就是給公司緩衝、修正非故意違約的救命時間。
釐清責任門檻: 務必卡一個「如可歸責於己方」這五個字。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對方的過錯導致的違約,我們當然不應該買單。
3. 針對付款遲延:爭議款項與民法年利率 16% 上限
如果是針對付款遲延的違約金,記得加入:「若業主書面通知款項具爭議性 (Disputed Amount),則爭議期間不計入違約金。」。避免雙方對結算數字有歧見時,你還得被迫背負高額利息或罰金。此外,談判遲延利息時有個好用的心理戰:雖然《民法》第 205 條規範的是利息上限 16%,跟違約金是兩碼子事,但這數字是個極佳的「對價公平衡量指標」。當對方開出天價罰金,法務主張這個民法條文,確實可以向對方產生一種壓力性:「這金額算下來比法定最高利息還高,你確定要寫成一副高利貸的樣子嗎?憑什麼呢?」
4. 設計金額上限 (Dollar Cap)
這招其實大家都想得到,不過要拿什麼當上限基準呢?要拿一個固定具體數字嗎?還是根據合約應支付的總金額?在很多持續性支付的合約裡,像是雲端廠商經常跟客戶簽一個主約MSA(Master Service Agreement),再根據訂單(order)來結算服務費,廠商約定的上限額度為「在最近一次發生責任事故的前一年內根據訂單支付的服務費」(英文:The fees payable pursuant to ORDER for services provided during the year before the last event giving rise to the liability)。不過這還有得吵呢,客戶如果主張不要根據訂單呢?要根據主約呢?或是這個責任是單次,而不是累計呢?對這部分談判有興趣的讀者,我推薦進一步閱讀《科技合約教戰手冊》關於《責任限制》的章節。
結語:
希望這些法務隨筆,能讓大家對合約的討論更有熱忱!